一、依行政院115年4月2日院臺安字第1151007146號函辦理。 二、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8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爰本部將依旨揭計畫遴選並於稽核前1個月通知受稽機關。請貴機關轉知所屬公務機關及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並預作整備。 三、各機關可參考旨揭計畫內容,據以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各項資通安全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