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訂定「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即日起生效,試行1年

行政院為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九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選任及監督受託者之法遵要求及強化其監督管理機制,以聯合查核為原則,藉由集結政府機關之查核資源與能量,監督受託者之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而訂定「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若有相關督導廠商需求者,可參考該指引進行聯合稽查作業,減少受託者受機關查核之頻率,進而兼顧落實政府機關供應鏈資通安全管理之效。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12月14日院臺護字第1100194960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自即日起試行1年,期滿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暸解執行成效,俾供後續檢討評估。

三、檢送「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1份,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施雅亭小姐,電話(02)3356-8123,電子信箱:yatingshih@ey.gov.tw。